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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张金星、韦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张金星,韦留,张争亮,张雳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德榜,职务: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张金星。被告韦留。被告张争亮。被告张雳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张金星、韦留、张争亮、张雳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张金星、韦留、张争亮、张雳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明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燕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