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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兆崇与冼金新、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崇,冼金新,陈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47号原告:朱兆崇,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胡昊,是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金新,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陈燕萍,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朱兆崇诉被告冼金新、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冠军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兆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昊、被告冼金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1日,被告因需要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立下《借款合同》,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1日,并约定逾期未还按本金总额10%支付违约金,且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0000元给两被告。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还,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资料,证实双方的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一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3、照片六张,证实原告已经将借款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两被告50000元;4、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50000元给被告。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请求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我已还了三个月的利息,按三分的利率计算。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冼金新表示均没有异议。被告陈燕萍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辩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因需要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立下《借款合同》,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1日,并约定逾期未还款且未就延期事宜与出借人达成协议的,按本金总额10%支付违约金,且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同有原告及两被告的签名确认。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0000元给两被告,被告已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到期后,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两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两被告不按约定期限清偿借款给原告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有约定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费用过高,但两被告逾期不还,扣除已支付的三个月利息,原告可以主张从借款之日之后三个月的时间即2014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燕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冼金新、陈燕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朱兆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冼金新、陈燕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