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文祥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祥,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钟文祥,男。被执行人王平,男。钟文祥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永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标的为36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