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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乔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如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亚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