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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崔红恩与梁书合、刘同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恩,梁书合,刘同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崔红恩,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现振,干部。委托代理人桑擎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书合,男,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同旺,男,1958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恩与被告梁书合、刘同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恩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刘瑞敏人民陪审员  吴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林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