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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平县中堡岐岭下水电站与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民委员会、周民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武平县中堡岐岭下水电站,住所地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岐岭下。法定代表人石伍生,站长。委托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法定代表人周怀勇,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民东,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县中堡岐岭下水电站与被告武平县中堡镇芳洋村民委员会、周民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平县中堡岐岭下水电站以其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并据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县中堡岐岭下水电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平县中堡岐岭下水电站负担。审判长林慕升人民陪审员钟文远人民陪审员刘良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