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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陆市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卓小平、沈忆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陆市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卓小平,沈忆慈,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78-1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被执行人卓小平。被执行人沈忆慈。被执行人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卓湾社区。法定代表人卓安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安陆市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卓小平、沈忆慈、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用六套房屋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82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小平、沈忆慈、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78号执行案件执行和解结案。二、被执行人卓小平、沈忆慈、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才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