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国祥、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雪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江桥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琴娟。上诉人王国祥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江桥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王琴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国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