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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沙和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和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865号原告沙和兴。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责人万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和兴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沙和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和兴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和兴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沙和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