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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302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