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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与被告骆某某、袁某某、张某、王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骆某某,袁某某,张某,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负责人:查选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莉,该行职工。被告:骆某某,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袁某某,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某,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28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侯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诉被告骆某某、袁某某、张某、王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