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存行、李广东与刘家平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存行,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郸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广东,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郸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家平,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郸城县。再审申请人李存行、李广东与被申请人刘家平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存行、李广东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存行、李广东申请再审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存行、李广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