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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560号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与黄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黄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560号申请执行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刘永基,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燕明,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诉被告黄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黄燕明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在本院另案中【(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07号】处理,申请执行人以就本案债权在上述案件中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债权在另案中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