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磊与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贺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685号原告朱磊,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榆林市。被告贺峰,男,1993年10月出生,榆林市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与被告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24日两次向原告朱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朱磊在两次开庭时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磊与被告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朱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