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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磊与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贺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685号原告朱磊,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榆林市。被告贺峰,男,1993年10月出生,榆林市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磊与被告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24日两次向原告朱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朱磊在两次开庭时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磊与被告贺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朱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