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滨执民字第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增明与来卓斌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增明,来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滨执民字第985-1号申请执行人李增明。被执行人来卓斌。本案在执行李增明与来卓斌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表示自愿放弃此次申请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要求来卓斌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5000元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助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