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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杨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杨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吉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