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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登全故意伤害案一审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刑执字第156号罪犯张某全,22岁。2014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同案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4日以(2014)兴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执行期间,普安县司法局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全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普安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张某全于2015年4月16日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贵州省盘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查获,并被盘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普安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张某全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全撤销缓��,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罪犯张某全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将罪犯张某全交付执行,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张某全于2015年4月1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贵州省盘县公安局查获,盘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张某全吸毒成瘾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普安县司法局提供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谈话笔录;罪犯张某全的陈述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全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普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某全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锦辉审 判 员  刘 颜代理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