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80号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善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倪君,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0元,本院减半收取5445元,由��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项化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