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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80号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善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倪君,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0元,本院减半收取5445元,由��告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项化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