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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仲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健、殷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上海仲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安。委托代理人杨利平。被告罗健。被告殷杰。原告上海仲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健、殷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仲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诘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