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姜德林申请执行鲁庆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林,鲁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姜德林。被执行人鲁庆祥。姜德林与鲁庆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庆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德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龙凤区龙腾路东城领袖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房屋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暂时不能强制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江平审 判 员 李惠群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