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才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才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场上,组织机构代码74287915-7。法定代表人张佐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才兴,男,1947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才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才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谭学兰审 判 员 张和庆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蛟。审 判 员 谭学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