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健与牛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牛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532号原告张健,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牛晓静,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牛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健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玄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