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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4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健与牛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牛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532号原告张健,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牛晓静,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牛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健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玄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