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荣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培旭、黄丹丹,公司员工。被告郑莹,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2元,撤诉减半收取9311元,由原告福建五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周少华人民陪审员郑虹人民陪审员江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严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