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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委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郝均国、郝均智等与刘清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均国,郝均智,郝均莲,郝均珍,刘清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委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郝均国。申请执行人郝均智。申请执行人郝均莲。申请执行人郝均珍。被执行人刘清光。申请执行人郝均国、郝均智、郝均莲、郝均珍与被执行人刘清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26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62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民初字第7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执行员 李文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