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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申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立志与李金生命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立志,李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申字第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立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再审申请人王立志因与李金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民二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立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证据,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一、二审判决适用的归责原则是错误的。(三)申请人没有过错,被申请人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故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王立志雇佣李金在工地安装电插座,王立志作为雇主,应对所雇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提供安全无碍的工作条件,李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故王立志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李金对自身受伤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有一定过错。故原审依据法律规定判处王立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立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立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