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孟华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孟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771号罪犯张孟华,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杭州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1)杭下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许辅昕、计晓冬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张孟华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孟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孟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孟华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