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治军、孙新玉、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治军,孙新玉,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478号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聚静,经理被告:姚治军被告:孙新玉被告:刘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治军、孙新玉、刘志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治军、孙新玉、刘志华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治军、孙新玉、刘志华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