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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刘先玉,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邵笛珂,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