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刘先玉,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邵笛珂,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