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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39号原告:苗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苗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