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39号原告:苗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苗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