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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振与陈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振,陈会君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021号原告:陈振振,男,东乡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陈会君君,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陈振与被告陈会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振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77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