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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与黄志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黄志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负责人:曾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涛,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7-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因黄志涛下落不明,原审法院于同日发出公告,以公告送达方式向黄志涛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期限为60日,上诉期为10日。而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理,公告期尚未界满,上诉期也未届满,原审法院对于黄志涛的送达程序尚未完成,据此原审法院将案件移交本院审理不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粤海审 判 员  梁淑敏代理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