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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执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文武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刘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刑执字83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文武,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大同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文武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