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解海录与袁彩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海录,袁彩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27号申请执行人解海录,男,1962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袁彩炆,又名袁彩文,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38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解海录申请执行袁彩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袁彩炆偿还申请执行人解海录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50元、保全费4520元及申请执行费98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解海录称被执行人袁彩炆已将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故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