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桃、陈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桃,陈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189号被执行人:孙桃。被执行人:陈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邢初字第194号邢事判决书,受理孙桃、陈富罚金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给付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