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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东黄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孟前,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东黄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单孟前。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风波。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东黄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单保芳,主任。委托代理人庄庆堂,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孟前与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东黄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程量价值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