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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国凤与黑龙江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凤,哈尔滨百世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凤,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哈尔滨市方块锅炉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静街70号。被执行人哈尔滨百世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解放大街226号。法定代表人张苗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五道街30号2层。法定代表人纪建国,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三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国凤申请执行哈尔滨百世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百世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该房产已经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6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