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卢兴平与吴永成、卢历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平,吴永成、卢历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卢兴平被执行人:吴永成、卢历树申请执行人卢兴平与被申请执行人吴永成、卢历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永成、卢历树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兴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