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葛玉华、张雨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葛某某,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街道北京大街委52组。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