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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葛玉华、张雨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葛某某,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街道北京大街委52组。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