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泊头市宏金润滑油经销处与侯吉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泊头市宏金润滑油经销处,负责人石艳明,住泊头市南仓街。被告侯吉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泊头市宏金润滑油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宋学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郭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