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泊头市宏金润滑油经销处与侯吉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泊头市宏金润滑油经销处,负责人石艳明,住泊头市南仓街。被告侯吉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泊头市宏金润滑油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宋学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郭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