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小六与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六,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35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六,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惠民南路3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六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6699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海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