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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森亮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森亮纺织有限公司、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森亮纺织有限公司,徐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485号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贝文理。委托代理人:潘湘元。被告:绍兴县森亮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良。被告:徐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森亮纺织有限公司、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森亮纺织有限公司、徐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