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垣曲县中医院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垣曲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74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垣曲县中医院退休职工,住垣曲县。(精神病患者)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勘探队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配偶。被告垣曲县中医院,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新城大街。负责人:王喜平,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姚江红,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垣曲县中医院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久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振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