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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庄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132903197910131423。被告崔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刘某、被告崔某甲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年××月××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甲登记结婚。2002年2月16日生女儿崔某乙,2007年4月30日生儿子崔某丙。裁判结果: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承担: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