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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郜锋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34号原告郜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代理人朱基,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52031-4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与张衡路交叉口。负责人牛增西,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靖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31日,系该公司职工。原告郜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基、被告委托代理人靖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保险5份,按年每期保险费2905元,15次交清,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共50000元。按合同约定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后找被告理赔遭拒,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50000元。原告为主张其权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主体资格合法。2、保险单及保险合同。证实原、被告双方签订《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合同》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保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病例17页。证实原告因病住院,××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的事实。被告辩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证实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并签字、认可。2、风险提示书。证明被告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要求,制作了风险提示书,并已经对免责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3、合同条款。证明合同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依据主险条款第11条有权依法、依约解除合同。4、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投保前已检查出患二尖瓣关闭不全,房间隔瘤形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被告公司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0日,以原告为投保人,被告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0日至终身止。年保险费分别为2290元、615元,共计2905元。主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份×5份=50000元,附加险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条款(A)2.3保险责任约定:××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各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9××的定义:9.1.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2015年1月20日,原告因胸闷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为:××、二尖瓣关闭不全、心功能III级。并进行手术治疗,于2015年2月9日出院,后双方为保险金理赔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郜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的表示,真实合法,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患××,且属被告承保范围,在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但被告不予理赔,违背了有关诚信原则,现原告持合同向被告追要保险金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投保前患病不予理赔的理由,因其提供的证据系原告患××、鼻中隔小穿孔、××的住院病历与原告请求理赔所患××无关,被告据此拒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保险金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德松审判员  盛吉江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