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龙口市。被告:高某,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成勇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德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