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勇。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陈小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