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特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田桂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特字第46号申请人田文,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田文要求宣告田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田桂兰,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田辉(系田桂兰之子),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申请人田文述称,被申请人田桂兰由于年事已高,于2014年8月患多发脑梗塞,虽经山东省立医院治疗但仍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造成田桂兰思维、行动、语言、认知等方面存在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田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田桂兰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田桂兰系申请人田文的父亲。田桂兰于2014年8月因多发脑梗塞到山东省立医院治疗,后又于2015年9月1日山东省立医院复查,检查结果为:脑血管病后遗症,认知障碍。现田桂兰存在认知、行动、语言等障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田文提交的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员检查证明、门诊病历、医学影像学报告书、门规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田桂兰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田文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田文系被申请人田桂兰的女儿,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桂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田文为田桂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