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良正与游时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良正,游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彭良正,男,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游时平,男,生于1978年9月1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彭良正申请执行游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游时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良正欠款16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游时平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游时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游时平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游时平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彭良正发现被执行人游时平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