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以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黄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农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