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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闻建军与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建军,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闻建军,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郑光远,系该煤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闻建军申请执行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康民合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曼 来自: